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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光祈学府幼儿园章程

发表时间:2023-11-17阅读次数:365

成都市温江区光祈学府幼儿园章程

序 言

温江区光祈学府幼儿园又名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光祈学府幼儿园,是温江区与高校合作共建的附属学校之一。园所于20189月开园,为标准化建设公立幼儿园,是成都市二级幼儿园、四川省幼小衔接试点园、温江区幼教联盟组组长园。园所以“和乐”为园所文化,“尊重儿童,顺应天性,和谐共生,乐享童真”为办园理念,关注与促进每个幼儿的需要与发展,以“润中医药文化,促身心健康发展”为培养方向,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努力打造幼儿“和善乐学”,教师“和慧乐教”,家长“和睦乐伴”的“和谐怡乐”幼儿园的“和谐怡乐”幼儿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方针,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完善现代幼儿园制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成都市温江区光祈学府幼儿园,又名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光祈学府幼儿园,是成都市温江区天府第一幼儿园;园所地址为温江区学府北路229;邮政编码为611130;官方网址为http://www.wjjy.cn/gqyey/

第三条 幼儿园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办幼儿园,是一所实施学龄前儿童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幼儿园面向温江区教育局规定的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3周岁以上入小学的幼儿,招生规模以温江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举办者与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导幼儿园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任命幼儿园园长,考核和评估幼儿园办园水平和办园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幼儿园教育资源配置,对幼儿园不当使用办园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等职权。

第六条 幼儿园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幼儿园办园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幼儿园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幼儿园提供办园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幼儿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学前教育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幼儿园提供稳定的办园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幼儿园的办园条件。 

第七条 幼儿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确定幼儿园发展目标,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三)设置幼儿园内部职能机构;

(四)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依法依规招收幼儿;

(六)制定幼儿培养方案,组织实施幼儿教育活动;

(七)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幼儿园事务以及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幼儿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幼儿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五)依法接受监督,实行党务公开、园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理念与幼儿园文化

第九条 幼儿园办园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幼儿园办园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

办园理念:尊重儿童 顺应天性 和谐共生 乐享童真

发展目标:着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将中医药文化的生命观、健康观融入幼儿园的保育教育中,努力打造幼儿“和善乐学”,教师“和慧乐教”,家长“和睦乐伴”的“和谐怡乐”幼儿园。

培养目标:培养“ 和善、乐学、乐创、尚美”的孩子。

第十一条 文化精神

和乐文化:

“和”意为“和谐,适合”,包含顺应自然、遵循规律、中和整体。

“乐”即“积极,快乐”,积极主动、身心愉悦、健康快乐。

幼儿文化:和善乐学,快乐成长

教师文化:和慧乐教,快乐育人

家长文化:和睦乐伴,快乐支持

幼儿园标识:

1683787480212第十二条 幼儿园按照依法治园、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3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园长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任命,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按照本章程管理幼儿园,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按照园长负责制有关规定,宏观思考与决策,实现目标分解。任务到人,监督指导。

(二)听取反馈,行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推进幼儿园发展。

(三)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根据幼儿园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幼儿园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订幼儿园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幼儿园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园本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学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七)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等各种收入以及园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八)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九)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幼儿园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团员教师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园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园长办公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发挥教职工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园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等通报幼儿园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称评审、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幼儿园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幼儿园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行政会议制度,行政会议是一种行政部门例会,行政会议一般由园长、副园长、主任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园务委员会成员参加。行政会议主要议题为传达和贯彻上级指示、决定,讨论决定幼儿园重要事项、重大方案,讨论和安排重点工作,讨论幼儿园一般人事问题,讨论幼儿园一般奖惩事宜等。行政班子要全面、如实地汇报分管工作和上次行政会议部署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要点和需要其他部门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参与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奖惩、人事任免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设置教育教学管理、后勤管理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组成幼儿园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信息畅通,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和家长及社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除依法应当保密或涉及幼儿园特定利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幼儿园配置资源、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等事项,要在园内公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并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幼儿园的规模、招生条件、设施条件、费用收取、膳食安排等社会和家长关注的信息,要向社会和家长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凡涉及师生利益的管理制度在实施前都要经过适当的公示程序和期限,未经公示的,不得施行。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幼儿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幼儿园法律顾问。为幼儿园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幼儿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幼儿园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努力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注重和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委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处理纠纷中的作用。

幼儿园设立教师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幼儿园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幼儿园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解,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教师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园长提名推荐、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幼儿园设立幼儿(家长)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幼儿(家长)和幼儿园之间的矛盾纠纷事项,其人员由幼儿园、家委会成员代表、社区代表等组成。幼儿园运用听证方式处理教师、家长申诉或纠纷,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幼儿意外伤害园方责任险,鼓励幼儿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园方、教师、幼儿及幼儿家长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幼儿园与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身心健康。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幼儿园保障教职员工依法依规申请岗位竞聘、职务晋升或骨干教师认定的权利,对幼儿园拟定职务、工资晋升、骨干教师、名优教师认定、教师奖励、处分等有疑问的,可依法向幼儿园相关申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定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物品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五)协助教师开展家园共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技能。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

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管理事宜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及依法申诉的权利;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职后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损幼儿健康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一切妨碍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

(五)践行幼儿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三十四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章 幼儿权利与监护人义务

第四十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幼儿。

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按照温江区教育局公办幼儿园的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公告,招收幼儿园服务区内适龄幼儿入学,实行秋季招生。

第四十一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资助金和帮助。

(三)对其阶段发展能获得正确、公平、积极的评价。

(四)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杜绝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及时获得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保护、脱离家庭的保护。

(五)幼儿园和教师不得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监护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幼儿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务必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二)尊重人格。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信息。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园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帮困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 提供幼儿自我服务和为他人服务的平台,培养幼儿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幼儿评价制度,引导和支持幼儿参与班级和幼儿园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教育教学与保育教育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五十  儿园秉持活动育人理念,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秉持环境育人理论,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幼儿园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幼儿园重视幼儿园和小学两个阶段教育间的相互衔接,互相配合。幼儿园积极做好幼儿阶段的幼小衔接工作,不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杜绝幼儿教育小学化,不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科学组织幼儿一日活动。幼儿一日活动应体现以儿童为本的思想,面向全体幼儿,尊重个体差异性,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不片面追求活动结果;动静交替、劳逸结合;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五十一 幼儿园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副园长主管职责:全面负责课程实施、园本研修、师资培训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主持安排教育教学工作、全园活动和幼儿管理等工作。

课程中心主任协助副园长统筹年级组教师分工与管理、园本课程的实施、大型活动、幼儿管理等工作。

教师发展中心主任协助副园长统筹教研组教师分工与管理,开展师资培训、园本教研、科研课题等工作。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课程审议、幼儿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幼儿园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五十二 班级管理包括生活管理、教育教学、家园活动和社区活动。班长教师负责幼儿园班级的日常工作管理。组织班级教师根据班级幼儿的年龄特点,坚持“以幼儿为本”,为幼儿创设适宜的活动区以及班级环境。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园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幼儿园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幼儿园特色课程体系。

幼儿园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园风、教风。幼儿园尊重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幼儿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副园长是幼儿园课程实施的责任人。负责对幼儿园课程的日常实施进行观察、统整、协调和测评;建立并制订幼儿园课程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基本规范和要求并落实到位;定期与园长一起对课程计划、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等展开研究;组织教师开展“问题改进”的园本研修;并就课程资源的常规配置、课程实施中的相关配合与其他部门建立畅通的联系。

幼儿园教师是课程有效实施、开发和改革的主体力量,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参与课程和执行各项课程制度的自觉性,把课程实施作为自身专业化发展,实现人生价值的平台,勤于思考、勇于实践,善于研究,敢于创新。

幼儿园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工作安全、实习合法权益的维护。

以巡视、抽查、考核等方式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专人负责幼儿园教辅资料管理。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意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幼儿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个体、小组、集体为主的活动组织形式,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由活动。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空间,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科研应以园本研究为重点,应遵循“立足实践,服务教育教学”的原则,以幼儿园办园宗旨为指导,组织开展教育科研。提倡教师将“问题意识”上升为“课题意识”;鼓励教师把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升华为园本研究课题。

省、市、区、园四级教育科学研究管理组织应制定阶段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有关规定制度,实施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幼儿园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幼儿园应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师素质,加强科研队伍的建设。

建立激励机制,对教育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幼儿园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全员德育管理。幼儿园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园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幼儿园、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幼儿园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幼儿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生命教育,协助幼儿成为一个有“知性”与“人性”的人,帮助儿童珍惜、欣赏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并活出生命的光辉与价值。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特别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

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旋律,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主线,组织形式多样的道德实践活动。开展爱国、爱家乡、爱幼儿园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师生关注国家的发展,立志为祖国富强而读书。以中医药文化渗透融合幼儿园园本课程为路径,通过开展具有中医药文化相关的教育活动,弘扬传统优秀文化,激发幼儿喜爱中医药文化的兴趣,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树立文化自信。

第八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幼儿园。

幼儿园根据幼儿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幼儿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提供合理膳食,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膳食平衡,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保证幼儿饮水安全,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如厕的次数、时间等。

幼儿园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幼儿园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校园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园内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保、园外人员入园登记、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幼儿园入园离园接送交接等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应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幼儿园禁止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幼儿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幼儿园对幼儿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幼儿园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六十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区、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区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成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监督、评议幼儿园膳食工作,通报膳食管理工作举措,提取、转达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家长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与家长日常联系的长效机制,构建家长学校、家长教育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等平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成幼儿家庭和幼儿园的教育合力。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美好之城城市建设。

幼儿园配合社区开展社区服务,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区域教育资源需要,建立幼教联盟组,发挥幼儿园之间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幼儿园间相互发展。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9.1万元。 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加强对户体活动场地、书趣屋、美劳室、中医馆、饮食养生馆、广播室、艺趣厅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定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幼儿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十二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园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支部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光祈学府幼儿园

20231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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